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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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52653.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2653.0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11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