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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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0元; 二、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21535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9684.03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7.5元,由***负担2946.5元,由***负担583元,由***负担10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4元,由***负担5893元,由***负担1166元,由***负担215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负担17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