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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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钧泰科技有限公司 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永益借字第2014093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227197元,逾期利息223336元,共计1450533元(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永益借字第2014104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40000元,逾期利息111403元,共计151403元; 三、被告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永益借字第2015021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77333元,逾期利息566498元,共计643831元; 四、被告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永益借字第2015061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42567元,逾期利息196329元,共计738896元(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桐乡市众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000元; 六、被告浙江钧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五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额15000000元限度内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坐落于桐乡市振东新区和平东路**曼哈顿花园****的房屋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案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桐乡市永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21元,减半收取157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60.50,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