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华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华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309万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华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97元,由丰义公司负担25643元,华亨公司负担49754元。(丰义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华亨公司垫付,丰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华亨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以下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