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兴华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华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0023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47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7000元,共计358475元,由华亨公司负担139454元,由丰义公司负担219021元。丰义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39454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华亨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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