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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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 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0555084.34元,支付截止2019年12月20日前利息548985.7元、罚息21305.34元,合计金额21125375.38元,并以20555084.3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19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有权就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8号武汉软件新城二期1组团B4栋7层01室、6层01室、5层01室、4层01室、3层01室、2层01室、1层01室、1层02室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42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73713.5元,由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诉讼费73713.5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