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00000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为44872.05元、复利为766.59元,此后的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0‰上浮50%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月利率9.0‰上浮50%计收复利);

三、被告***、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905元(已减半收取)、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博白县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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