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阳新山新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622568121000482824账户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2020年4月10日-2021年4月9日)。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27659054284CNY0账户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2020年4月13日-2021年4月12日)。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8231466074790663账户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2020年4月13日-2021年4月12日)。

查封被申请人***粤Y×××××号奥迪牌汽车一辆。

以上冻结(查封)资产限额为723789.93元,保全期限为12个月。

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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