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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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1128.32元、违约金376.29元,合计71504.61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本金71128.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9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00元。 案件受理费1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0元,保全费748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55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