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1128.32元、违约金376.29元,合计71504.61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本金71128.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9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00元。

案件受理费1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0元,保全费748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55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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