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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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从2014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交付的利息132552.44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果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城东体育局东侧第二排1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阳国用(2020)字第00405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