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一案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1执保68号 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黄海钢、梁雯丽: 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海钢、梁雯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0)桂092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在容县自然资源局查封被申请人黄海钢、梁雯丽共有的位于广西容县容州镇火车站站前大道容州新城9栋2层03号房,查封金额以价值人民币560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账户(账号:21×××20)存款5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保全期限届满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