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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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逾期本金2992.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29日的逾期费用443.54元、逾期利息353.31元,以及后期的逾期利息(后期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每日0.05%计算至全部款项还完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律师费1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元,合计8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