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浙江中投置业有限公司
乐清市恒和通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490344.74元及利息(以本金490344.7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213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若被告***逾期未偿还第一项的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的房产(登记证明号:温房预乐清市字第××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21元,减半收取481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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