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在水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在水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被告洛阳在水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洛阳市伊滨区开拓大道隆安东方明珠商务区A、B座底商一楼商铺(建筑面积2897.82㎡)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告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洛阳在水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52161元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交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63元,减半收取5682元,由被告洛阳在水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