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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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金满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重庆港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72民初5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港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金满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中冶大厦10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39415533。 法定代表人:林忠,经理。 被告: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27-129号第4层1、2、3、4、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460R。 法定代表人:黄利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满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直至本院作出裁定之日,仍未交纳。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炎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婷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