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东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荣泰工业企业(惠州)有限公司 惠州市吉雄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10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州东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东路**金世界花园。 法定代表人:郑宜靓。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泰工业企业(惠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小罗公路 法定代表人:袁海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吉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茶亭岭(办公楼201。 法定代表人:吴惠浓。 再审申请人惠州东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荣泰工业企业(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惠州市吉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雄置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2668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江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东江湾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以(2017)粤1302民初1177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能确定东江湾公司享有对荣泰公司的债权为由认定东江湾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利害关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应中止诉讼,而不是直接裁定不具有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二、两被申请人签订的涉案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东江湾公司作为被直接损害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本诉。三、东江湾公司有权选择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案由提起本诉。因债务人荣泰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东江湾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东江湾公司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同时因两被申请人恶意串通,直接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东江湾公司作为被直接损害利益的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也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综上,请求:撤销(2016)粤1302民初第9243号和(2019)粤13民终2668号民事裁定;指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东江湾公司是否属于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应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东江湾公司以其根据(2017)粤1302民初字11770号民事判决书享有对荣泰公司700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债权,而荣泰公司清算组与吉雄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其债权造成损害为由,起诉请求确认上述两合同无效。但(2017)粤1302民初字11770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后,荣惠、荣泰公司提起了上诉,该案日前尚在二审审理中,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东江湾公司以此作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条件尚未成就。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东江湾公司认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东江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惠州东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夏如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