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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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众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7013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财产损失43705.24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垫支医疗费5000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576元,由被告***负担负担31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03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