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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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亿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721民初94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AJT11P。 法定代表人:关伟强。 原告***与被告天津亿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交纳了案件受理费38元。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支付原告三倍赔偿金2991元”变更为“支付原告市场价三倍赔偿金17997元”。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又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因原告***的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送达不准予免交、减交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琴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士轩 书记员李佟桃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