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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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49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888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1.4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6081.4元;由原告***负担1824.4元,被告***负担4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