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胜虹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6民督1号 申请人:海南森林林美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千山,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胜虹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延臣,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森林林美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海南森林林美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了《销售渠道服务协议》,同年11月21日,申请人在完成约定的报备和带看流程后成功促成购房客户王东波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海口市商品房卖卖合同》,该合同总款为1293912元。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渠道服务协议》,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销售房屋代理费为58226.04元,而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成交奖金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海南胜虹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海南森林林美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房屋代理费58226.04元。 申请费285.23元,由被申请人海南胜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红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林芳朝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