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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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华众食品有限公司 邢台市金鑫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5民初474号 原告:河北华众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津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金鑫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总经理。 原告河北华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金鑫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华众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华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书仲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贾丽美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