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7民初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坤键,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凤山至凌云二级公路建设办公室。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凤山至凌云二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秀丛 审判员黄成桦 人民陪审员黄文业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新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