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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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版权协会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15万元、利息损失(以16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费用1040元。 二、被告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3874元,由远程公司、连行公司、***、***负担133274元,由益安公司负担600元,应由远程公司、连行公司、***、***负担部分已由益安公司垫付,益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远程公司、连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本院直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