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北方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辽宁北方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62.32元及利息(以8962.32元作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