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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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6,800.00元(贰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期内利息32,076.00元(叁万贰仟零柒拾陆元整),并按合同约定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钱款结清之日止,以26.6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6.632%标准计算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加罚息。 二、上述钱款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5,783.00元(伍仟柒佰捌拾叁元整),减半收取2,892.00元(贰仟捌佰玖拾贰元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