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2单元5层2号)【产权证号:201518309】房屋、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2单元2层1号)【产权证号:201518312】房屋、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1单元3层1号)【产权证号:201518306】房屋、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三河镇禹王街17号(7层1号)【产权证号:201518304】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