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2单元5层2号)【产权证号:201518309】房屋、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2单元2层1号)【产权证号:201518312】房屋、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1单元3层1号)【产权证号:201518306】房屋、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三河镇禹王街17号(7层1号)【产权证号:201518304】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20-06-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