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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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市新洲区鑫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鄂0117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8)鄂0117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