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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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朝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朝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款143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原告预交80元),由被告杭州朝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元。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