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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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458.29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所欠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36458.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