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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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解除; 二、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913475.03元; 三、如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18168000元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丰景华府商住小区(一期)A区A8#、A9#楼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204821元,由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880元,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39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