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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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548元,由开来公司负担41元,由***负担4507元(该款已由开来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开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