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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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庆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蓝宝集团有限公司因处理第三人河南省林鑫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而实际支出的超过约定的款项19704000元。 二、被告刘晓雨、杨林会对被告刘庆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24元,减半收取70012元,由被告刘庆丰、***、刘晓雨、杨林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