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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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立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与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贵州顶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金239033.34元及吊车拆卸费用18700元; 三、驳回贵州顶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34元,由***与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元,由贵州顶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8268元,由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预交的8268元,由***承担5400元,贵州顶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