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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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韦志勇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7920.74元;)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韦志勇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6920.74元; 二、维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韦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2506.5元,由韦志勇负担297.5元,由王海龙负担128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上诉人韦志勇负担4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