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东和昌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君诚涂装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东莞市君诚涂装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东和昌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安装工程款49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止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元,由被告东莞市君诚涂装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