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6657.5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60997.21元。 三、***与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15249.3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计145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1023元,由***、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6元,由***负担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