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永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32738.52元,其中包括货款322664.40元、违约金187145.12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止)、案件受理费9204元、保全费322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106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止)以及申请执行费7397元; 二、如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营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