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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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本金38000元、截止到2020年4月24日的利息11509.76元、罚息2191.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罚息,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38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7.395%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