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区第八分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区第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980000元及罚息414524.22元(截至2019年6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516元,由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区第八分公司、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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