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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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鑫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鑫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78077.3元及利息(利息以37807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4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鑫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98元由原告大庆市鑫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48元公告费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