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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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华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华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完成施工并组织验收。 二、被告徐州华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500元、家庭厨电费用8458.13元、工程款3744.5元,并交付TCL品牌32吋电视机一台。被告江苏华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9元,由被告江苏华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徐州华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