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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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3801.69元; 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对被告***、***、李梅、马国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