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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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博卡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博卡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借款本金9190890.07元、截至2019年10月17日的罚息859567.56元及以本金9190890.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罚息; 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02元,减半收取410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