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1民初1047号 原告: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佟凤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鄂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并向原告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送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柏博 人民陪审员党红 人民陪审员赵丹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蕊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