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1民初1047号

原告: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佟凤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鄂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并向原告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送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沈阳宏达塑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柏博

人民陪审员党红

人民陪审员赵丹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蕊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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