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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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478231.3元; 二、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在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04元,由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负担6862元,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