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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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购房款7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49元,由原告负担3349元。由二被告承担163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6300元给原告。反诉费6292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七日内预缴上诉费,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