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赞皇县骏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646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6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6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123432.03元,两项合计243432.0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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