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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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共计1622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7.5元,由原告***负担10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负担17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