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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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
类型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裁判内容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869.74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大梁支行6228XXXXXXXXXXXX176银行账户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1元,由原告***负担6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负担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