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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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3515号 (2020)苏090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2861号、(2019)苏0903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两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协议如下:一、三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1900万元(利息按判决书中),代偿借款1490万(利息按判决书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付清)二、三被执行人从2020年11月1日起每月还10万元,2021年7月1日后再根据被执行人企业发展状况再确定后续还款方案,(其中扣除春节2021年2月份);三、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生效、四、如不按本约定执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执3515号、(2020)苏0903执24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海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